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5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娅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锋(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刘俊锋食杂店经营者,该店已注销),男,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