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迪,系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顺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顺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顺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