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34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0447-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法定代表人钱仁龙,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陇县家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东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与陇县家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