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三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卫中,男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卫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