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宇騉。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鼎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名称为“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65862.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路鼎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建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路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75元,保全费30元,合共520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