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1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韩桥工业区二区B栋。
法定代表人:张开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建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快精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第二工业区兴二路97号B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邹华平。
被告: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猪仔湾2号一栋(巨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万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快精准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含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为调查取证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变更为“判令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
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于一审开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应当退回相应诉讼费,关于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30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