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任俊梅,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系高新区快乐酒保酒水经营部个体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俊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以原、被告已经以被告向原告赔偿4万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俊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