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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夏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376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夏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素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76号原告: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嘉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素红,女,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市皓亿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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