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73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五星桥北侧新昌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2564-2。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海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管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东新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2344-5。
法定代表人:陈福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光市管店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