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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海宝与谢海宝、谢丐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宜知民初字第11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海宝与谢海宝、谢丐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谢海宝,谢丐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海宝。

被告谢丐钦,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宝、谢丐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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