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9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26号102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桃园山庄2号楼4单元4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5B7BE20。
经营者:吴思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21)豫11知民初49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及经营者吴思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已达成和解,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郾城区沙北思思童鞋店及其经营者吴思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