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10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
委托代理人程浩。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华,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