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2号之一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宋建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