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0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荣华。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荣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荣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