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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85号
案件名称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85号原告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力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宪勇,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剑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彦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振端,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维汉,男,汉族,1943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公司)诉被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陈维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豫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宪勇、范剑超,被告宏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振端,被告陈维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豫兴公司诉称:豫兴公司作为节能、绿色、高新技术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型公司,多年来在热风炉、陶瓷燃烧器、高炉热风炉用热风管道结构以及抗热震耐火制品、格子砖系列等五大类20余项系列产品和技术方法中,一直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并针对上述技术方法和产品拥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被告陈维汉2008年1月1日受聘于豫兴公司,工作时间至2012年4月30日。

被告陈维汉在豫兴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执行豫兴公司的工作任务内容,于2013年4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号、专利名称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该专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为豫兴公司所有。

原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到被告陈维汉于2013年8月20日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被告宏瑞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9月25日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给被告宏瑞公司。

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涉案专利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权利人为豫兴公司。

故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专利号、专利名称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为豫兴公司所有;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豫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宏瑞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宏瑞公司为适格诉讼主体。

2、专利登记薄副本、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案件争议标的适合提起诉讼,被告陈维汉和宏瑞公司在本案中为适格主体。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陈维汉申请涉及工业加热的热风炉及工业窑炉技术领域上的发明为职务发明。

4、专利号、专利名称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明被告陈维汉申请的专利技术领域涉及工业加热的热风炉及工业窑炉,该专利应当为职务发明。

5、专利号、专利名称一种环体多孔短焰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专利名称一种具有气体燃料反冲预混预热的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号、专利名称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与被告陈维汉申请的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被告陈维汉申请的专利应当为职务发明。

被告宏瑞公司答辩称:陈维汉2008年1月1日受聘豫兴公司工作至2012年4月30日,离开后到宏瑞公司工作,与宏瑞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陈维汉虽为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但非陈维汉发明,陈维汉为一般性技术指导及代表宏瑞公司向三位发明人支付专利研发费用,非履行豫兴公司的职务行为,陈维汉有权将专利转让给宏瑞公司,因此,豫兴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宏瑞公司拥有合法专利权,应驳回豫兴公司的诉请。

宏瑞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1、宏瑞公司与陈维汉签订的技术合同,证明陈维汉与宏瑞公司之间是聘用关系,陈维汉的主要工作是技术顾问。

2、陈维汉向宏瑞公司领取顾问费的票据,证明宏瑞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是向陈维汉提供了经济技术支持,陈维汉利用了宏瑞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3、涉案专利的相关费用票据,证明宏瑞公司为陈维汉支付了相关涉案专利费用,陈维汉利用宏瑞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申报专利。

经庭审质证,被告宏瑞公司对原告豫兴公司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5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发明人不是陈维汉。

原告豫兴公司对被告宏瑞公司的证据,认为仅证明宏瑞公司与陈维汉有劳务关系,不能证明宏瑞公司给陈维汉的技术研发提供了物质条件。

被告陈维汉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与宏瑞公司意见相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豫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高炉、热风炉用耐火材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被告宏瑞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耐火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2013年4月10日陈维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XX鹤、马广斌、杨海涛,申请号为201320175381.8,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球形拱顶(1)的下部连接有圆筒形墙体(2),球形拱顶(1)内为回流燃烧室(3),圆筒形墙体(2)的一侧内面有紧靠的圆筒形热风通道墙体(14),圆筒形热风通道墙体的内腔为和上部的回流燃烧室相连通的热风通道(13),圆筒形热风通道墙体以外的圆筒形墙体(2)内的空间为出口段(12),出口段内填充有蓄热多孔体(4),蓄热多孔体(4)向上延伸至回流燃烧室内,圆筒形墙体(2)外侧垂直其中心轴线,布置有上下相邻的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煤气进气管垂直或倾斜连接圆筒形墙体(2)内的煤气分配环道(7),煤气分配环道的横截面为矩形、纵剖面为弓形,煤气分配环道(7)顶部有多个沿环道周向均匀分布的水平径向的矩形截面的煤气喷嘴(9),煤气喷嘴(9)周向的宽度至少是垂直方向高度的2倍,煤气喷嘴(9)径向接混合气流导向口(11)的底部,空气进气管(6)垂直或倾斜连接圆筒形墙体内横截面为矩形、纵剖面为弓形的空气分配环道(8),空气分配环道(8)上部有多个沿环道周向均匀分布的矩形截面的空气喷嘴(10),空气喷嘴(10)弯曲向上呈收口状,并垂直接入混合气流导向口(11)的底部,混合气流导向口(11)位于回流燃烧室(3)的底部,上部开口的横截面为扇面形,纵截面为倒梯形,球形拱顶(1)的下部支撑在圆筒形墙体(2)上部外周的支撑托圈(16)上,与砌筑在圆筒形墙体(2)上部的密封环墙(15)购成上下相滑移、内外相重叠状的密封连接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球形拱顶(1)和圆筒形墙体(2)均是由金属外壳内壁上砌筑1300℃~1500℃的耐火材料层构成,耐火材料层是由重质耐材内层和重质耐材内层外面的陶瓷纤维棉及陶瓷纤维棉外面的喷涂层依次组合在一起构成的复合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筒形热风通道墙体(14)由2-3层厚度200mm以上的1300℃~1500℃的耐火材料层紧密砌筑在一起构成的复合层,外直径≤圆筒形墙体(2)内直径的一半,顶部低于或等于密封环墙(15)的高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煤气进气管(5)在空气进气管(6)的上方,两者均是在金属圆管内壁上用高铝质耐火砖或粘土质耐火砖砌筑构成的圆形通道,煤气进气管和空气进气管分别沿着圆筒形墙体的周向均布有1~2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煤气进气管(5)以0~30度的倾斜角度接通煤气分配环道(7),煤气分配环道(7)上水平设置的煤气喷嘴(9)有15-40个。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气进气管(6)以0~30度的倾斜角度接通空气分配环道(8),空气分配环道上的空气喷嘴(10)是一端和空气分配环道相连通,另一端水平转折向上接混合气流导向口(11)底部的矩形孔,空气喷嘴与煤气喷嘴的数量相互对应相等。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混合气流导向口(11)的开口平面位于回流燃烧室(3)的底部和圆筒形墙体(2)内侧顶端,周向宽度大于或等于煤气喷嘴(9)和空气喷嘴(10)最宽的一个,混合气流导向口靠近蓄热多孔体的一侧面呈倾斜状,上下两个表面呈水平状或呈倾斜状。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煤气分配环道(7)和空气分配环道(8)均呈有缺口的环形,两端分别与圆筒形热风通道墙体(14)的外壁两边滑移式靠接在一起。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蓄热多孔体(4)为由蜂窝格子砖、耐火球或圆筒形的格子砖堆砌呈上部锥形、下部圆柱形的蓄热体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气喷嘴(10)和煤气喷嘴(9)均为扁长状,两者扁长的程度相互一致,煤气喷嘴(9)的宽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喷嘴(10)的宽度,两种喷嘴均为耐温1400℃以上的抗热震性强的红柱石高铝砖或堇青石-莫来石砖砌筑构成的扁长空心体。

2013年7月29日陈维汉与宏瑞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经双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开发的原则,专利权人陈维汉同意将申请号为201320175381.8的“带内置热风管口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的专利权转让给宏瑞公司,陈维汉自愿转让,宏瑞公司同意受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专利权人的变更,此协议仅作为专利权人变更,其它事项另行协商,特此协议。

2013年8月20日,陈维汉申请提出著录项目申请人变更请求为宏瑞公司,2013年8月26日变更后申请人为宏瑞公司。

2013年9月25日,该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宏瑞公司。

宏瑞公司201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号为201320175381.8专利的相关费用三次合计655元。

原告豫兴公司以上述专利应认定系陈维汉职务发明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豫兴公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陈维汉退休前为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热能工程(传热传质与燃烧)专业教授。

2008年3月31日豫兴公司与陈维汉签订《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约定豫兴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聘用陈维汉到豫兴公司工作。

陈维汉的工作内容为:1、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

2、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

3、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

4、热风炉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

5、参与豫兴公司其它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工作。

陈维汉被聘用后工作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奖励薪酬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月薪壹万元,奖励薪酬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包括项目提成一般为项目利润的8%。

豫兴公司向陈维汉发放工资至2012年4月30日。

2003年6月10日豫兴公司与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签订《分层燃烧器(专利号02278875.1)、均流燃烧器(02278876.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开始进行热风炉的生产与研究。

2005年9月28日豫兴公司申请了专利号分别为的陶瓷燃烧器的专利。

2006年6月29日豫兴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环体多孔短焰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豫兴公司于2006年委托陈维汉对该实用新型热风炉燃烧器模型进行冷态测试,为豫兴公司提供豫兴热风炉燃烧器模型的冷态测试数据,陈维汉于2006年12月19日收到豫兴公司支付上述测试费用人民币四万元,陈维汉向豫兴公司出具了测试报告。

2006年11月12日豫兴公司与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500m3高炉热风炉设计及耐火材料供应协议》。

2007年3月16日豫兴公司与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签订《2#高炉热风炉总包合同及技术协议》。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豫兴公司运用自主研发的豫兴热风炉专利技术进行高炉热风炉的设计、安装以及格子砖等耐材供应。

2007年1月24日陈维汉和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共同撰写文章《球顶式热风炉环形上喷燃烧器的燃烧室冷态流场特性的实验研究》。

2007年1月26日陈维汉撰写《球形顶燃式热风炉燃烧、流动与传热过程热态实验与数值模拟的研究方案》,拟开始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进行模型热态测试提出研究方案以及费用预算。

2008年陈维汉与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共同撰写文章《豫兴顶燃式热风炉炉体结构的技术分析》、《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介绍、豫兴型顶燃式热风炉性能分析》在豫兴公司的宣传册上刊登。

2008年11月陈维汉参与编制了《中钢承接印度某钢铁公司450立方米高炉热风炉本体设计》,该文件内容为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工程进行的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等设计编制。

2009年7月10日豫兴公司与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技术成员之一进行项目协调、进度控制和质量管理,本次技术合作目的为顶燃式热风炉燃烧器模型冷热态性能测试及结构优化的实验研究。

2011年3月12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在附件中附有《Ⅰ型顶燃式热风炉与Ⅱ型顶燃式热风炉结构与性能对比》和《大拱顶热风炉高效节能高风温运行的实践》两篇文件。

该两篇文件内容为陈维汉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理论的表述。

2011年4月16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针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安阳钢铁公司2200高炉热风炉改造方案》进行技术讨论。

2011年5月22日陈维汉发给豫兴公司股东刘世聚的电子邮件,在附件中附有《高风温热风炉的研究、设计与制作》一篇文件,该文件内容为陈维汉对豫兴公司热风炉技术(热风炉、燃烧器、格子砖)研究、设计与制作的表述。

2011年12月30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由郑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豫兴公司、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的“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研究”项目进行了成果鉴定,2012年2月28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出具“该项目在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设计及应用等方面有创新,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豫科鉴委字(2011)第223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书载明该成果已经在山西建邦等多家用户使用,效果良好,建议进一步优化技术、扩大应用范围,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上述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参与了研发工作。

2012年3月陈维汉编制《凤辉钢铁公司680立方米高炉项目热风炉初步设计方案》,该技术方案对豫兴公司拟承接工程进行的热风炉结构、燃烧器、格子砖等进行设计编制。

2012年5月30日,豫兴公司委托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针对“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项目进行科技查新,查新点:1、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2、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3、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

2012年6月1日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出具2012YJZX-244号《科技查新报告》,该报告结论部分载明:关于《YX型高风温热风炉的开发与应用》项目提出的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三项在所查文献中,除本项目委托单位申请专利和技术鉴定的公开文献外,未见与上述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报道。

另外,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代表豫兴公司签订了多份《制作施工协议》、《订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并在豫兴公司的试验物资咨询单、询价单及回复单、物资咨询单及传真、物资购买申请单、试验费用申报单、领料单、出差报销单、工资表等上签字。

豫兴公司为专利权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热风炉专利有14项、燃烧器技术专利11项、热风管道技术专利2项、燃烧器用高抗热震耐火砖工艺技术专利5项、格子砖技术专利25项。

其中陈维汉在职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热风炉专利10项、燃烧器技术专利14项、格子砖技术专利12项。

豫兴公司为专利权人,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被授权的有以下专利:ZL200720089478.1“一种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嘴的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720089479.6“一种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燃烧器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071003991.X“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嘴的陶瓷燃烧器”发明专利;

ZL200820149981.6“一种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0820149980.1“一种气流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810230586.5“气流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的燃烧器”发明专利;

ZL200810230587.X“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发明专利;

ZL200920090295.0“预燃室中煤气空气喷嘴双排交错布置外预混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090572.8“一种环形预混旋流喷射的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3792.3“一种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3790.4“一种耐火蜂窝式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3791.9“一种直径不同的七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3789.1“一种不同孔径的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4260.6“一种新型高温顶燃式球床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4261.6“一种喷嘴交错排列旋切喷射的带预燃室的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4296.X“有双排煤气喷嘴的均混节能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24295.5“高速均混节能陶瓷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58052.3“一种新型19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58053.8“一种新型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76535.6“一种复合型37孔耐火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76536.0“一种复合型19孔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20276534.1“一种新型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113817.7“凹槽连通的锥形孔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130715.6“一种预混环形气流上喷燃烧折返流出的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130725.X“一种喷嘴对冲预混旋转流燃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ZL200910124034.3“喷嘴对冲预混旋转流燃烧装置”发明专利;

ZL200710053992.4“带有环形布置垂直向上喷燃烧器的球形顶燃式热风炉”发明专利;

“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

ZL201020224500.0“一种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267631.7“一种对冲旋流蓄热介质中燃烧的高风温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10233851.2“对冲旋流蓄热介质中燃烧的高风温热风炉”发明专利;

ZL201020529910.6“热风炉用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10282211.0“一种抗粘附耐高温蓄热格子砖”发明专利;

ZL201020578805.1“一种低矮型高风温顶燃式热风炉”实用新型专利;

ZL201020578819.3“一种小孔径锥形格孔的正六边形格子砖”实用新型专利。

另查明:1、2010年6月12日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陈维汉、刘世聚、刘力铭、刘东沛、崔方辉、范剑超,申请号为201010199233.0,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包括圆筒墙体、拱顶和燃烧室,其特征在于,由圆筒墙体(1)、半球形或倒悬链线旋成结构的拱顶(2)一起构成球顶圆筒状下开口,能使气流在其中旋转燃烧的燃烧室结构(3),圆筒墙体(1)内壁上环状布置上部开口的矩形截面的气流初混环道(4),与其旋切相连有对称布置的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空蓄热体(7),该多空蓄热体为耐火球堆砌、或是不同孔径的格子砖,或是蜂窝状陶瓷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流初混环道(4)在燃烧室内壁水平周向布置,其横截面是高度大而宽度小的矩形截面,上部开口于燃烧室,构成混合气流的进入燃烧室的环形通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流初混环道(4)旋切向相连接的煤气进气管(5)和空气进气管(6)是对称布置的,其数目1~4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空蓄热体(7),当是耐火球堆砌,球的直径为φ40~φ90mm,当是不同孔径的格子砖,其孔径为φ15~φ40mm,当是蜂窝状陶瓷结构,小孔为正六边形或正方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燃烧室结构(3)内装填多空蓄热体(7),其形状为圆台形,或是球形或椭球形,或是与拱顶形状相应的外形结构。

2、2012年11月3日宏瑞公司与陈维汉签订《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顾问的协议》,约定宏瑞公司从2013年1月1日起聘用陈维汉为宏瑞公司技术顾问,在此之前的双方技术合作参照此协议内容执行到2012年12月31日。

陈维汉的工作内容为:(1)、相关热工装置的性能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

(2)、相关热工装置的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

(3)、相关热工装置的相关项目的技术推介;

(4)、相关热工装置的工程技术指导与相关知识辅导;

(5)、参与宏瑞公司认为有必要开发项目的研讨工作。

陈维汉被聘用后宏瑞公司提供劳务费为年薪180000元,奖励薪酬金与工作绩效挂钩,一般为所设计相关项目合同价格的1~2%。

2013年6月25日,陈维汉收到宏瑞公司2013年技术顾问费180000元整的收据。

3.XX鹤系陈维汉之子。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陈维汉作为豫兴公司热风炉模型试验装置工程负责人代表豫兴公司签订多份《制作施工协议》、《订购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并在豫兴公司的试验物资咨询单、询价单及回复单、物资咨询单及传真、物资购买申请单、试验费用申报单、领料单、出差报销单、工资表上签字,实际参与采用环形气流上喷预混燃烧回流加热的顶燃式热风炉、环形交错均流喷射预混稳焰燃烧器、格孔互通均流均压格子砖的改进和研究。

豫兴公司以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项专利,向陈维汉发放工资至2012年4月30日。

故可以认定陈维汉参与、执行豫兴公司相关技术研发任务,在豫兴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被告宏瑞公司、陈维汉辩称陈维汉仅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但其并非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申请及授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人是否为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进行审查,而是将专利申请人的请求书所写明的发明人列为发明人。

涉案专利所列第一发明人XX鹤为陈维汉之子,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陈维汉及宏瑞公司未能提供涉案专利所列发明人参与技术研发并对该技术的产生、完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且陈维汉当庭陈述对涉案专利提供了技术指导,故被告宏瑞公司、陈维汉关于陈维汉仅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并非发明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豫兴公司与陈维汉的《聘用陈维汉教授为技术指导的协议》约定,陈维汉的工作内容为:1、热风炉技术参数与结构参数的设计;

2、热风炉技术创新与技术改进的研究;

3、热风炉项目推介的技术顾问;

4、热风炉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指导;

5、参与豫兴公司其它创新项目的前期研讨工作。

陈维汉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的“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属于豫兴公司对其工作内容界定的范围,并且该专利申请的保护内容与2010年6月12日陈维汉为发明人之一专利权人为豫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环道旋流上喷多孔蓄热体预混预热燃烧器”发明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用途及作用相同,即均应用于高炉热风炉及工业窑炉并起到简化燃烧器结构与实现稳定的高热风温度的作用,该申请日距离陈维汉从豫兴公司离职不满一年。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陈维汉申请的号“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是履行本职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豫兴公司所有。

陈维汉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宏瑞公司,因其并非涉案专利权人,其转让行为无效,对被告宏瑞公司、陈维汉辩称陈维汉有权将涉案专利转让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ZL201320175381.8号“带内置热风管的喷嘴正交喷射混合蓄热体中燃烧的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原告郑州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陈维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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