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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才与吴丰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9号
案件名称王天才与吴丰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天才,吴丰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王天才,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丰青,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王天才与被告吴丰青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天花边角”,专利号为ZL20103024152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王天才于2014年12月16日以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天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1300元,合共1325元,由原告王天才负担。

原告王天才多预交的诉讼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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