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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伟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74号
案件名称周立伟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立伟,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74号原告周立伟,男,蒙古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照煊。

被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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