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646376—5,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创名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惠邻购物广场,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0号。
负责人雷宝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平,员工。
被告宝鸡市创名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雷宝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平,员工。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创名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惠邻购物广场、宝鸡市创名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