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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钰杭与江门市新会区华峰茶艺有限公司、江门市美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林钰杭与江门市新会区华峰茶艺有限公司、江门市美合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钰杭,江门市新会区华峰茶艺有限公司,江门市美合食品有限公司,程良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林钰杭,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华峰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南门公路边(岭头路段)。

法定代表人:谭女凤。

被告:江门市美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28号201。

法定代表人:徐显琦。

被告:程良友,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林钰杭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华峰茶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公司)、江门市美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合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1××××.0)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钰杭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听外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钰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钰杭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钰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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