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5812XXXX-X。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红,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个体户佛山市南海某某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专利号:ZL200630063822.0),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