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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0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向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朱向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三知初字第10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向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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