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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曲宝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呼刑减字第2860号
案件名称罪犯曲宝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宝宝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减字第2860号罪犯曲宝宝,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呼刑知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曲宝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7000元(已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

刑满日期2015年6月6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以罪犯曲宝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曲宝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10月、2014年3月连续记功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宝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曲宝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宝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六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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