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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窦传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甘刑初字第70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窦传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窦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甘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方,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安生,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4)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窦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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