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英。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沈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沈小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