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以礼,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英红,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以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