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95号罪犯史锦,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史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史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2次嘉奖,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史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