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336号罪犯洪秋潮,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秋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洪秋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秋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3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秋潮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秋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