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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付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黑龙江省樟树市人,在深圳无业。

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嫌疑,于2013年8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德才,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3)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姚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芳化、左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及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杜德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深圳市南山区珠光村明珠雅庭平房101抓获被告人付某,并从其停放在上述平房门前的长安面包车(车牌号:粤B×××××)内当场缴获准备贩卖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6000个、桶装水盖子12000个。

其中假冒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景田”桶装水商标标识18000张和桶装水盖子9000个、假冒的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的“益力”桶装水商标标识9000张和桶装水盖子3000个、假冒的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的“怡寳”桶装水商标标识9000张。

经上述被害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物品均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假冒的桶装水盖子、假冒的景田桶装水商标、假冒的怡宝桶装水商标、假冒的益力桶装水商标、被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证明、鉴定报告、扣押清单、车辆信息、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某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付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情节;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被告人被缴获的36000个商标标识并非完整的商标图样标识中的一份;

3、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轻判对其改造有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未经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达能益力泉饮品有限公司和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即“景田”、“益力”和“怡寳”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尚未销售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6000个、桶装水盖子12000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亦当庭认罪。

被告人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对被告人付某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4月3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对查扣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6000个、桶装水盖子120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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