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初字第417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春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闽生,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闽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