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1号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显奇,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伯南,系慈溪市浒山中耐钟表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伯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