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911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彦会婴幼儿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白庙乡。
经营者:晁彦会。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彦会婴幼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