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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夏邑县曹集乡奥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914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夏邑县曹集乡奥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夏邑县曹集乡奥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14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曹集乡奥星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司金远。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曹集乡奥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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