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洪士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罗萍,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仙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渝,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泰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被告昆山泰莲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泰莲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昆山泰莲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泰莲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昆山世轩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