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新星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新星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建鸽。

被告永康市新星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新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