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08号原告:刘光伟,系宁波市北仑天就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莉莉。
被告:张云忠,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弘鑫模具机械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友璜,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顾育珠,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伟诉被告张云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光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