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13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夏顺慧。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
被告:宁波恩梯恩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宏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宁波恩梯恩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