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323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及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23栋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内衣厂内。
经营者:李义。
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青阳南路A栋。
法定代表人:许光恒。
被告: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宁。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友洁纸品厂、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
同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宁市晟辉贸易有限公司、常宁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