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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乐刑初字第38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

2012年4月2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刑拘上网抓逃,2012年5月23日执行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2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2013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对该案进一步核实,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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