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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初字第626号
案件名称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6号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军。

委托代理人:赵臻淞。

被告: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URICECHARLESBAKER。

委托代理人:胡小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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