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6号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军。
委托代理人:赵臻淞。
被告: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URICECHARLESBAKER。
委托代理人:胡小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