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周建明。
委托代理人王军。
被告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社华。
委托代理人林俊。
被告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国建。
委托代理人薛松明。
被告兴化市大翔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刘兆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如东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南通市复合肥厂有限公司、兴化市大翔化工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周建明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建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周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