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翁志纯,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赖开慧,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临海市华洲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志纯与被告临海市华洲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志纯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翁志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志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翁志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