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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温平刑初字第239号
案件名称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个体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2日开始,被告人叶某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平阳县鳌江镇钱仓办事处环城北路394号家中,非法加工“BOKEXI”、“DESERTPRINCE”注册商标的皮衣,2011年10月8日被平阳县工商局查获,已生产贴有“BOKEXI”商标的皮衣590件(合计价值人民25370元)、贴有“DESERTPRINCE”商标的皮衣1150件(合计价值人民678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平阳县工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同年6月8日,被告人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良明的证言,价格中心文件,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声明,查扣物品入库单,罚没款票据,户籍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品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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