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36号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鉴民。
委托代理人:谢旭、蓝吴飞。
被告:杭州欧俪雅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瑜。
委托代理人:朱敏霞。
委托代理人:裴方园,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雅达公司)诉被告杭州欧俪雅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俪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舒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旭、欧俪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敏霞、裴方园到庭参加诉讼。
2013年3月19日,舒雅达公司以本案实体问题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舒雅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宁市舒雅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