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65号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SSBWindSystems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萨尔茨贝根市新教堂大街**号(NeuenkirchenerStr.13,48499Salzberg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弗兰斯·范德施泰尔、德克·哈门施泰特。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新路63号。
法定代表人WanYanChe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40元,由原告埃斯倍风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