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重字第2号原告:陈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瑞明。
被告:金士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明明。
原告陈和诉被告金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和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