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19号原告:戴文中,余姚市文天塑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胜军,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宗杰,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中与被告方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中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戴文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