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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金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湖德知初字第1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金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陈金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知初字第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启传。

委托代理人杜平。

被告陈金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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