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知民初字第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眭群,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万林,系好又多超市句容边城加盟店原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林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