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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敏与李泽恩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知终字第224号
案件名称何少敏与李泽恩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泽恩,何少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上诉人李泽恩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泽恩于201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泽恩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泽恩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泽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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