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恩。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上诉人李泽恩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泽恩于2013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泽恩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泽恩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泽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