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知初字第1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委托代理人:钟兰友。
被告:周俊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俊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